目前,一些地方简单挪用传统的分级分类标准进行注册许可评价,还有一些地方竟然定出每年需评出的各级别幼儿园的数量指标,并要求幼儿园大面积地参加优质园评价,却鲜见以评价结果引导质量改善的具体专项措施。
由于我国传统的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通过评价及奖惩来规范办园行为”的老思路尚未得到拓展,容易混淆不同类型评价的标准及实施过程,甚至出现为了政绩而在评价中浮夸,进而逃避建设义务的现象。
■郭良菁
由于保教质量参差不齐、“小学化”现象仍然存在,规范办园行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人员专业能力等举措被提上议事日程,“构建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倍受重视,希望以质量评估为手段,建立科学导向,着重加强对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关键因素的评估。
由此,关于质量评价的探讨或实践尝试也日益增多,包括评什么、由谁评、怎么评、怎样利用评价结果来做出决策。但在这些探讨中,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即不对质量评价的目的加以细化区分而笼统议论,在实践中出现一系列对质量确保和提升不利的评价乱象。
目的定位不清,质量评价扰乱幼儿园提升质量的步伐
目前,一些地方试图建立适用于任何情境的单一评价体系,简单挪用传统的分级分类标准进行注册许可评价,并未认真地将那些代表“底线”的标准分离出来,构建“注册许可评价标准”,只在同一套评价标准中以分数等级笼统地对“合格”与“优质”进行区分,忽略了二者不只是量上的区分。一方面,这种做法为准入设定了某些不必要的门槛;另一方面,混杂着大量物质和人力条件的标准,误导了“优质”建设的方向,似乎优质园建设非常容易,改善办园条件就可达标。
也有一些地方在构建注册许可标准时,目的定位在“降低准入门槛,以增多幼儿园学位数量”上,在标准中并不纳入师幼比、人均面积这些重要的质量要素,却纳入至少有三个班(或称一轨)的规模标准,排斥因应人口分布而建设小规模幼儿园、方便幼儿接受教育的努力。同时,很多地方的“底线标准”只纳入办园条件、人员资质和管理制度的指标,对保教过程中伤害幼儿身心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