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资扣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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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总工次 -“三险一金”-免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免征额是指3500,“三险一金”是指养老、医疗、失业三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由于生育、工伤保险金全由单位缴纳不应计算在个人所得税计税范围内。

3、举例: 以“总工资5105元,三险一金105元”为例,计算如下:

个税=(5105—105—3500)X3%—0=45元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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