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东区教育局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间安排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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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3〕78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幼儿园招生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要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走均衡、优质发展之路,强化服务,基本满足我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先保障学前三年入园需求。按照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统筹本区学前教育资源,保障符合正常入园条件的3-5岁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在区属幼儿园入园。在此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可在区教育局指导下进行托幼一体化教育。

(二)坚持规范招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程序;严格按计划招生;严格按规定年龄分班;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如因办园规模调整等需超班额的,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

三、招生办法

(一)入园年龄

小班:年满3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

中班:年满4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

大班:年满5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

托班:2013年9月1日至8月31日出生,具体年龄段可在此范围内合理调节。

(二)程序与时间安排

1、网上登记:5月5日至5月9日。区内具有招生资质的幼儿园均实行网上登记。家长可登录幼儿园网站进行登记操作(操作方法见网上登记系统的说明)。

2、现场验证与确认报名:5月14日?17日。各幼儿园可从中选择具体时段。家长按照幼儿园通告、通知的要求办理。

3、录取:一般情况下,5月24日告知拟录取情况。拟录取的适龄儿童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三)幼儿园要树立服务意识,在优先满足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1、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招生计划数内,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要求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区。若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人数超过计划数,则另行统筹协调。民办幼儿园在优先招收本小区范围内适龄儿童的基础上,可扩大招生范围,但原则上只招收江东户籍或父母持有本区《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2、各幼儿园对本区户籍的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应予以安排入园。

3、在本区有稳定居住地的市、区政府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甬政发〔2012〕84号)子女、安置军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及华侨华人随带子女等由各幼儿园予以照顾。

四、招生要求

(一)各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后,均须按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改招、扩招。各幼儿园全日制托班均为拟招生,须在小班招生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予以确定。如需调整招生计划,须及时向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和方案。

(二)各幼儿园要按照《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要求做好告知和查验工作。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

(三)各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方案和通告(包含幼儿园简介、招生计划和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所需携带材料等事项)要在现场验证工作开始前报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备案;招生通告要在本园现场验证与确认报名日前两周向社会公示,提高家长对招生政策及具体操作办法的知晓率。

(四)各幼儿园招生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关政策,认真进行证件审验,熟练操作招生登记系统,确保招生信息的准确性。

(五)各幼儿园对由于学额限制等原因无法招收的幼儿,要耐心细致地向家长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6月15日前将《江东区幼儿园招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设咨询电话:87879999,监督举报电话:5680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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