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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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破解制度性障碍,促进民办教育长远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若干意见》集中体现了中央关于民办教育形势的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若干意见》的实施,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破解发展难题、优化制度环境、全面提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更好服务改革开放和意义重大。

据介绍,《若干意见》起草时,着眼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和现实情况,实现了4个方面的统筹协调。一是将深化改革与维护稳定相统筹,坚持分类管理改革的同时兼顾发展现实,维护民办教育整体稳定;二是坚持鼓励扶持与分类施策相协调。既鼓励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又针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体现国家鼓励方向;三是将优化服务与加强监管相统一。既保障办学自主权和师生合法权益,又着力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四是将顶层设计与操作实施相结合。既关注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又同步制定了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操作层面的具体措施。

“《若干意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差别化扶持和规范管理为抓手,对提高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长远健康发展影响深远。”该负责人说。

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开展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

“实行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办学格局的重要举措。”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

《若干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明确要求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在财政、税费、用地、收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

在税费方面,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

在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除差别化扶持外,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教师评聘、学生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分类管理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落实国家各项扶持政策、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

推进治理能力建设,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

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若干意见》从党的领导、师资队伍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为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融入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

优质师资是提升教育质量的关键。《若干意见》提出民办学校要明确定位,服务社会需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办出高水平、有特色的学校,打造民办教育品牌,培养民办教育家。

保障民办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是落实公办民办平等地位的关键。在专业设置和招生上,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在满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自主招生。

为提高民办教育治理能力,调动民办学校办学和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若干意见》提出在政府层面强化部门协调,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在学校层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在社会层面,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精准施策,抓紧出台配套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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