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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烟草专卖法》说明

前言: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5部法律作出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三次修正: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

1、修改第九条第二款

现第九条第二款: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原第九条第二款: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2、删除第九条第三款

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3、修改第十条第一款

现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原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4、修改第十条第二款

现第十条第二款: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原第十条第二款: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关于烟草制品的销售与运输

5、删除第十七条

原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废止了卷烟代表品、非代表品区分及价格制定)

修改说明:考虑到烟草公司和烟农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约定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烟叶收购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定价行为,完善行业内部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对烟草专卖法第九条、第十条作了修改,删去第十七条,放开了烟叶收购价格。

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6、删除第二十九条

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海关法》、国际接轨)

  关于法律责任

7、修改原第三十条(现第二十八条)

现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原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8、修改原第三十一条(现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现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9、删除第三十四条

原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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