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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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政府的教育履职情况建立全面的、常规性督导制度,是在县政府教育履职情况常规综合督导制度基础上对我国督政制度的强化,实现了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全覆盖。《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在三个方面具有创新性意义。

第一,首次全面明确省级政府的统筹职责内涵。我国督导制度在教育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省级政府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三级体系中处于中间位置,中央给其定位为“统筹”。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最早提出省级统筹概念的,但其内涵的界定以及其他学段和类别教育提出省级统筹责任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明确省级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都负有统筹职责。《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加大教育统筹的职责,统筹落实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落实城乡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编制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确定合理教育支出结构”,是对省级政府统筹职责的一次突破性解释。

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对省级政府履职情况的评价办法,其评估指标和评估内容更详细阐明了省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六个方面的职责以及应有的绩效,明确了省相对于中央和县政府在教育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责任。

第二,首次对省级政府教育履职情况进行综合督导。政府履职情况督导一般分为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两种类型。以往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对省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以专项督导为主,《评价办法》对省级政府教育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则涵盖了教育发展的各个方面,属于综合督导的范畴。综合督导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省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提高了督导的科学性;也有助于规范省级政府的履职行为,避免只重视有专项督导的工作忽视其他工作的现象产生,或者为完成某些大型督导任务,在财政上寅吃卯粮,导致区县教育发展的后续资金缺乏。

对省级政府进行教育督导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在督政方面的创新。我国的督政制度起源于推动“两基”工作的需要,但也起到了指导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作用。教育督导队伍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熟练掌握有关领域的国家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督导评估方法,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对政府工作监督的专业性更高,科学性更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引入使督导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更上一层楼。督导过程和督导报告对群众意见的吸取和采纳,也保障了督导的民主性和公众监督权。

第三,明确对省级政府的问责形式提高督导实效。问责是提高督导实效的重要渠道。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督导部门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的问责权力,上级督导部门对下级政府教育履职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和建议呈报本级政府,但能否作为考核下级政府的依据、是否实施奖惩则取决于本级政府的重视程度。《评价办法》明确提出督导结果作为中央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并提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问题突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前所未有的问责力度说明了中央政府在完善治理体系上的决心,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对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作者田慧生,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

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全局性举措

王青逯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大创新成果。

第一,立足建设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新型的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应根据教育发展自身规律和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形成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职能边界清晰、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应充分发挥治理体系效能,全面提升教育治理能力,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激发学校的活力,发挥好社会的作用。

第二,正确把握实施评价的基本内容,将推进省级政府全面履行教育工作职能和长远目标与完成阶段性教育工作目标和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重点问题等紧密结合起来。《评价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并明确年度评价重点内容,有利于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应特别重视加强和落实省级政府统筹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尤其是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落实《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更合理分布,重点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支持力度;强化省级政府在协调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与资源共享方面的责任,下功夫调整布局结构,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强化政府主导、行业作用突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要支持地方高校转型发展,抓实“双一流”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维护安全稳定。应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科学构建省级现代教育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教育工作法定职责,把推进教育现代化的任务落在实处。在实施对省级政府的评价中,应把健全省域内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及其有效落实,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实施严格的奖惩、问责制度。据笔者调研,在当前新形势下,省级政府应督促各级政府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落实好教育事业发展重点任务、补齐教育发展短板、完善经费安排使用的长效机制、推进师风教风建设等,使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有切实的获得感。省级政府应进一步明晰、细化市级和县级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责,并进行有效监督,将其履职情况作为班子考核、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四,要把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施评估与建立和完善*的的教育督导制度结合起来。我们应抓住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有力契机,深入贯彻《教育督导工作条例》,强化严正的教育督导理念,建立严密的教育督导制度体系,锻造严实的教育督导工作品质,完善严格的教育督导问责机制,建设高素质教育督导工作队伍。(作者王青逯,系吉林省教育学会会长)

促进省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杜晓利

教育督导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完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督促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科学服务教育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出台,是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推进管办评分离,督促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总体来看,《评价办法》有三个主要亮点:

一是对督导结果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的“认真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要求,《评价办法》第十四条指出,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比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可以发现,《评价办法》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参考”到“依据”,使结果运用趋于“刚性化”。当然,要使《评价办法》执行性更强,还需要就评价结果的使用出台细则、对评价结果的使用情况进一步细化,增强评价结果使用的操作性和严肃性。

二是体现了逐步推进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思路。《评价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各项内容,是一个系统、完整的评价内容体系,为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正确履行教育职责提供了正面清单。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政府履职工作呈现出复杂性、困难性的特点,《评价办法》充分考虑了这方面因素,明确“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这样可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估工作进行整体安排,针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回应,既突出评估工作重点,又可以避免全方位地评价导致省级政府疲于应付,反而取得不了好效果的局面。

三是《办法》重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职能和定位,即“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可以提高督导评估的公正性、专业性与独立性。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府工作既是监督,也是推动。在评估过程中,对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发现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切实落实责任,抓紧整改,使政策落实成为一场“接力赛”,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作者杜晓利,系上海市教科院智力开发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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