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如何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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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某知名高校的一位优秀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被指涉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而身陷囹圄,引起了人们的惋惜和关注。无独有偶,近些年,还有一些知名高校的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因涉嫌违规而栽了跟头。

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仍是我国科研的“短板”,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是制约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国家一直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可以预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将会促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控机制,怎样确保高校科研人员守底线不踩“红线”,是亟待重视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高校科研人员要有法律意识

“一些教师之所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出了问题,一是这些教师规矩意识还不够强,缺乏有关的法律法规常识;二是业务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协同性不够,制度制定往往相对滞后。”四川农业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斌说。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国家鼓励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他们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开办公司是成果直接转化的一种方式,但科研人员的主要身份是高校教师,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或开办公司影响应履行的职责。同时,所有的兼职活动或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纪守法。”王斌说,在具体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容易在所有权的归属划分、处置权的审批权限和分配权的监督管理等环节出现问题。

王斌告诉记者,法律法规是做人的底线,党规党纪是警示的“红线”。虽然国家在推进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过程中给科研人员松绑,允许失误和犯错,但是法律法规、党规党纪明确禁止的,科研人员肯定不能以身试法。

“当然,我们也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合理合规的劳动所得。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是有本质区别的。”王斌说,“科研人员付出劳动的合理收益应属劳动所得。贪污是指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受贿是指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为个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操作层面上讲,区别正常合理的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挪用、私分等的界限,主要看重收益分配合不合规,是否是违规违法所得。如果是科研人员合规所得,我们应该保护,应该支持。”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一些高校科研人员自己或亲属创办了公司,而这些公司往往也成了事故高发区域。对此,北京林业大学科技处处长王立平表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如果科研人员的成果能引领世界潮流、实现产业升级更新,他完全可以辞职去办公司。但我认为教师不应参与股权,因为企业是一个经营主体,高校是一个人才培养的地方,而办公司需要教师投入太多的精力。对此,我们建议可以完全把专利或者技术一次性转让,也可以不参与经营只参与分红。如果技术还没有成熟,可以建立一种实验室平台性的,或者说我们建立一些后续跟进的政策或措施,来保证技术能更好地落地、实施。”

“对科研人员保护,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学校层面,都应该有一些措施,但前提是让教师有一些法律意识、商业经营的常识。”王立平说,“比如,我们学校在审核的时候,如果发现对外协作单位的主要投资人有教师的亲属,我们就不会给他拨款。如果不好查证,我们会让教师写承诺书,承诺该公司主要投资人和他们没有亲属关系。”

“科研人员懂科研,但对一些项目支出安排并不是十分了解,在项目支出的过程中有可能怎么方便就怎么处理,或者用一些变通的方式来处理,但这在司法程序里肯定是违规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小平说。

“不是哪一位老师想违规、想违法,说白了就是一部分人对政策不懂,更意识不到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四川农业大学财务处处长白梅说。

翁小平说,科研人员尽量要避免突破现有的一些框框,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要严格按照现有规章制度,不管是跟公司、学校还是跟别的科研机构,都要形成书面的、明确的、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按照协议去执行,必要时可咨询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以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从管理制度上化解风险

11月25日,四川农业大学一位教师,因报销手续不完备,再次被财务处退了回来。他放下手头上的事儿,再次召集课题组成员来补充材料,并依照该校《内部管理制度选编(川农大110)》的审批要求,去找分管校领导签字。如此严格审核的场景,只要是法定工作日,在该校的财务柜台天天都在发生。

这个被众人私下称为“红宝书”的《内部管理制度选编(川农大110)》,让师生员工形成了“办事依制度、遇事找制度、解决问题用制度、化解矛盾靠制度”的观念,科研经费的管理自然也不例外。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一些教师栽跟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翁小平说。

“一些高校的科技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上,一些办法可能是冲突的。我们则是同一位副校长分管两个职能部门,让两部门实现了分工明确、协同到位。”四川农业大学科技管理处处长曾维忠说。

王斌介绍说,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是制约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因素。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包括技术不成熟性风险、投资分析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购买力风险、财务风险等。做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控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统筹推进相关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二是建立财政引导、社会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机制,三是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四是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市场。

201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国务院相继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各省市及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相继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2017年9月,四川农大出台《四川农业大学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总体方案(试行)》,旨在探索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着力破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与政策瓶颈。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研立项、选题非常关键。科研立项时,我们就知道它的成果是为哪个行业或哪个领域服务的,就会有针对性地去关注这些成果,在这个过程中,会有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许多部门参与。”王立平说。

层层把关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几年前,四川农大作为项目主持单位,把一笔本不该转拨的协作费进行了外拨(该单位未在项目任务书中列示),但在项目验收时未予认可,并要求将项目所拨经费全部退回。

“一旦发现立刻整改,这是对资金安全的切实保护,也是对违规违纪的风险防控。”白梅介绍说,凡是协作经费须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严格把关,否则不予转拨。教师们报销测试化验加工费,除了是《项目任务书》上写明的测试内容,还要提供原始发票、测试合同、测试报告等必备材料。财务处要按合同进行银行对公转账,实现全过程痕迹管理。

四川农大在科研经费管理上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不论负责人是谁,都要接受发票抽查与经费使用的监管。该校《财务工作管理办法》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比如,50万元以上大额经费报销,项目负责人、所在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共6人,层层签字审核。一旦出了问题,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人也都负有责任。

白梅告诉记者,四川农大财务处从服务的角度,一直利用专业知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与指导,也是提示教师们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一切建议意见都是善意的。

白梅举例说,有的教师报账时缺少相关合同,账务人员在退回凭证时,要在系统上模板化提出“请补充×××合同”;有的教师要报销购买的设备,需要对方完善补充手续时,财务人员要在系统上模板化提出“请在国资基建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如此准确地提供补充路径,是为了避免教师们一次次跑手续。

“学校获得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600余项,包括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2项。教师们的各级获奖成果,有70%以上实现了成功转化,其他则以公益性质用于社会需求。”四川农业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张敏说,作为一所生物和农业科技为特色的高等院校,四川农大每年进行转化的科研项目体量非常庞大。一些院系领导和科研人员仍存在顾虑,担心可能违反法律或纪律,在创新活动中束手束脚。

如何保障科技成果顺利转化,又能杜绝转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或承担横向课题(社会服务)上,四川农大明确一条管理链:成果拥有者或项目负责人、所在中层单位、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账务部门一起把关,共同负有责任。

在一次扶贫规划行动上,四川农大某学院一位教师承担某县多个乡镇规划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校内其他教师又抽不出空,他情急之下,便找到外面一家公司增援,然后找到财务处要求进行经费转拨。财务处严格审核后,对此次违规行为果断予以阻止,才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

“教师们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专利、著作等科技成果通过学校实现转化后,成果接收单位将转化收益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学校账户,学校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每一分钱都要接受监管。”张敏说。

“如果完全按照学校的规矩来办,肯定都没问题。不能产生任何麻痹的心态,走捷径的心态。只要按学校流程来办,肯定是无懈可击的。”王立平说,学校要严格流程,给教师普法,在政策上宽严结合,在日常管理上加强服务和监督。

王立平说,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重点服务关键少数科研人员,包括科研项目负责人、掌握巨额项目资金的科研人员等,因为他们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关键人物。“对于这些关键少数,我们都会安排专人进行跟进和专门服务,确保整个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合规、合法。”王立平说。

从法律视角看科技成果转化

刘科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效率是我国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比较低,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鉴定通过后就被束之高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原因之一。

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拥有科技成果的主体是事业单位,根据2006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因此,高校和科研单位对于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仍需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科技成果要转化,必须先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交易。如果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科技成果发生了贬值,高校和科研单位就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其中的负责人(包括单位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就面临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法律风险。

其二,成果归属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高校和科研单位基本上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并非个人所有。但是,科技成果实质部分的智力贡献主要来自做出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这种科技成果主要贡献者与权利实际享有者的分离,会造成以下风险:一些科技人员产生错误认识(科技成果是我做出来的,就归我所有),进而擅自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将转化收益归自己所有,从而构成触犯刑法的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科技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种权益界定又不明确,从而使科技人员容易掉入违法犯罪的陷阱。

其三,市场交易的法律风险。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人员缺乏相应的市场交易知识与法律风险意识,直面逐利的商业世界时,他们的经验根本不足以应付商业社会的叵测。

上述法律风险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市场规则的因素,也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因素,还有科技人员自身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的因素,因而需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不同主体共同努力解决。

科技人员怎样防范法律风险

对于科技人员而言,防范风险,主要是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理清科技成果的归属,约定清晰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前,一定要理清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单位的具体规定,对于科研成果的归属进行确认,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如军工等保密技术)、转化的具体程序(单位内部以及外部的审批手续)、约定清晰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归属等。

二是对于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提供支持。对各类合同的签订、国家财经纪律的规定等,都需要有专业法律人士进行把关,防止科技人员头脑一热就拍脑袋作出转让的决定。

当然,在任何国家,科技人员都是相对单纯的一类人群,其擅长领域是科技创新这类“琢磨事”的活动,而不是科技转化这类“琢磨人”的活动。如果要求科技人员既要当好科学家,又要当好企业家,则要求明显过高,也不符合实际。对此,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主体,尤其是国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来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序进行,并保障科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相关政策怎样落地

在当下,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政策落实:

其一,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政策的细化与落地问题。国务院2月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4月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但是这些政策、措施落地还需要一段时间,需要各高校和科研单位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并及时将这些鼓励政策落实到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去,以让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其二,涉嫌违法犯罪的科技人员从宽刑事政策的落实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再表示“检察机关注重增强审查逮捕工作效果,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人员,确需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科技攻关等衔接工作”。该政策符合刑事政策的基本原理,应该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但是,一方面,该政策仍不够明确、具体,何为“确需逮捕”,没有细化的标准,实践中都交由地方司法机关具体把握。但是各地司法机关由于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在该标准的把握上难免宽严失当,从而损害刑法适用的权威性、统一性。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该政策落实得并不够理想。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并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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