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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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江泽民签署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制定《教育法》是全国人民普遍关心的大事。《教育法》的颁布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必然。《教育法》是教育改革和发展关键时期的必然产物,它的诞生经历了长期的孕育过程,有着坚实的立法基础。

(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的理论,特别是他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教育工作,在制定建设有的总体发展战略中,始终把教育作为关系全局和历史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摆在突出位置。邓小平同志的教育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与教育思想在当代的发展,例如,他提出的教育要“三个面向”,培养“四有”人才的思想;教育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思想;坚定不移地实行教育改革,全党人民都要支持教育的思想;加强党对教育工作领导的思想等等,这一些成为建设有*的教育体系的指针,为制定《教育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规定了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的教育多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等等。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中的这些条款,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总结了建国以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为新时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绘制了宏伟的蓝图,是指导我国90年代乃至21世纪初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确定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原则、目标、战略、方针、政策措施,是制定《教育法》的政策基础。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教育法》正是通过立法,对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加以确认和保护,通过推行法制解决问题和困难。我国的《教育法》,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土壤中产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国家的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宪法》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教育法》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以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着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运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它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违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要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形成协调一致、层次有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领作用。

3、《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基本法,要为其他法律、法规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教育法》的内容要尽可能全面。我国的《教育法》把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重要事项如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基本原则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基本法全面性的特点。《教育法》在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的同时,又抓住了现阶段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德育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单独列项等。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既体现了基本法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教育法》的现实性。

(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教育法》把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熟经验,通过法律规范形式固定下来,如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学校法人地位及自主权;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等,巩固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同时《教育法》也把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的问题,如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运用金融和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等,做出了导向性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只能对关系到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如教育的性质、方针、教育活动的原则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对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但过于原则而不易操作;不易操作,则难以落实。《教育法》在突出原则性的同时,又注意到实施上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形式、执法机关等等,加强了《教育法》的可操作性,以保证《教育法》的顺利实施。

4、《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1)《教育法》对于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以党的政策为依据,明确规定:“教育是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这无疑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确立,将会使一系列法律措施,特别是教育投入措施得以落实,这就会极大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育法》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的教育事业。”《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方针指出,教育必须为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方针确定下来,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

(3)《教育法》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过去,无论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权利意识都很淡薄。在教育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情况下,教育关系主体的权益往往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了法律规定。并对侵犯教育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以法律手段保障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4)《教育法》对巩固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把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改革发展成果,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同时也把符合教育改革发展方向,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也规定了导向性条款,为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有关教育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如: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教育对外教育与合作,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全文共10章84条。

(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原则作了法律现定。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为什么说我国教育是性质的教育?其一,我国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这是我国教育性质的根本保证。其二,我国教育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教育性质的重要保证。其三,我国的教育事业立足于的经济基础,发展教育的目的是为培养人才。这些都表明我国教育的性质。

从我国教育的性质出发,《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二)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1.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终身教育思想已经成为国际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方针,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业已成为国际教育体系改革与发展的共同目标。终身教育体系既包括学校教育体系又包括社会教育体系,是对受教育者一生各个阶段分别进行不同种类和形式的教育。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法定为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反映了我国教育“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需要。

2.积极推进教育改革

为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并使改革适应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国家教育改革涉及到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主要有:加快办学体制改革,理顺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体制,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制度与就业制度改革,深化教学改革等等。教育改革不仅要适应发展,同时要有利于积极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社会全面进步。

3.国家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需要通过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从而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我国现行教育总体上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四大类别,而在每一大类教育中,又可以细分为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各种类别教育的相互衔接与组合,便形成我国现行的教育结构。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布局,使各级各类教育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是教育改革需要着力的方面,也是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现实要求。《教育法》对这种要求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显然对改革我国现阶段的教育结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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