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那么2019年江苏中小学学籍系统登陆入口是什么?江苏中小学学籍系统官网登陆网址为什么?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江苏中小学学籍的相关知识。
一、2019年江苏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官网登陆网址入口
江苏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官网登陆网址入口如下: https://xjgl.jse.edu.cn/uids/index.jsp
二、江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
一、关于新生入学一、关于新生入学
(一)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以放宽到八周岁。
(二)公办小学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含蓝印户口,下同)、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学校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1、学龄儿童父母户口在市区,但将该儿童的户口落在第二监护人处,或因某种原因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该儿童应按父母正式住地所在的学区入学。
2、学龄儿童父母户口在市区,因正当原因家庭已在招生前搬迁,并已实际居住,不论户口是否已迁好,该儿童应安排到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就读。
3、正常家庭如父母中只有1人户口在市区,且该儿童的户口也在市区,则按市区户口所在地的对应学区安排学龄儿童入学。
4、父母双方离异,学龄儿童应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并在监护人居住地所在学区就读。
5、学龄儿童父母户口均不在市区(父母系军人、野外工作者、因公出国或留学等),该儿童由第二监护人监护,且户口也随第二监护人的,该儿童应在第二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对应学区入学。
(三)公办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按初中招生方案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花名册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四)民办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民办学校(含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六月;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招生结束时间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二、关于学籍编制二、关于学籍编制
(一)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借读时随学生去回;学生毕业时由学校长期留存。
学生在小学、初中段,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不得随意更改。
(二)小学每个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凡已满45人的班级不得招收本学区以外的学生。初中每个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凡已满50人的班级不得招收本学区以外的学生。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分别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第1、2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3、4位为市代号;第5、6位为区县代号;第7、8位为乡(镇)或直属学校代号;9、10、11、12位为学生编号。学籍号的编制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进行,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进行编制。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学籍号。
转学的由转入地新编学籍号;借读的不改变学籍号。
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在本地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新生的学籍号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学籍号第7、8位为99,其它不变。小学、初中负责填写《招生录取情况通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招生录取情况通知》。
农村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随监护人在外地而未及时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编制学籍号,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民办学校,跨区、县(市)录取小学、初中的新生由驻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学籍号,民办小学、初中负责填写《招生录取情况通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招生录取情况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即予备案,不编学籍号。
三、关于转学三、关于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在本县(市)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且路途较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二)转学手续:
1、小学、初中县(市)区内部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转学联系单一式二份,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交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转出学校凭转学联系单开具正式转学证明。
市区小学五、六年级小学生转学,其转学联系单需经我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同意后,转出学校方可开出转学证明。
市区初中转学学区仍按我委划定的初中转学包干区。
2、小学、初中跨县(市)区转学: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证明;转出学校凭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开具转学证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将转学情况记入学生转学情况登记表。
因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但学生或其监护人未提出转学要求,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内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转学时,学生登记表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留存复印件。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登记表。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登记表的附件一并密封。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三)学生中途从公办学校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原就读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予支持。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民办学校之间的学生相互转学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学籍号。
四、关于借读四、关于借读
(一)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来地区投资或工作的人员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等到非户籍所在地上学也可作为借读。
(二)借读手续:
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后出具借读证明,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备案。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以备查。借读学校应将借入和借出学生情况记入借读学生情况登记表。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学生登记表密封,由学生或监护人带给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也按此办理。学生在借读时间,由借读学校负责他们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查,有关的评定、成绩等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登记表上。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复印学生登记表留存。
(三)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没有收到原校学生登记表的,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生登记表,学生离校时封好让其自带回原籍,复印件留存。
(四)对来中国学习的外国中小学生应使用“外国学生”或“外籍学生”的称谓。“外国学生”只能到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就读。外籍学生来锡借读按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关于休学和复学五、关于休学和复学
(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休学(复学)情况登记表,并记入学生登记表。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应附在休学证明存根后。
(二)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三)学校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四)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向学校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可根据监护人和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关于成绩考核六、关于成绩考核
(一)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
(二)小学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必须转换为等级通知学生。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初中考试或考查成绩要由百分制向等级记分过渡。学校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三)小学学生等级记分办法按锡教普一(1997)5号文件执行。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监护人报告。
初中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成绩、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凡采用等级记分的学校要在百分制办法操作的基础上,把学期和学年成绩转换为相应的等级,填写《学生素质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学年度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四)小学、初中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思想品德考核方案》和《江苏省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试行草案)〉的实施意见》评定。
(五)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六)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合进行。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市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关于跳级、毕业、升学七、关于跳级、毕业、升学
(一)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小学升学:小学毕业班的所有适龄未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升入初中的所有小学生都必须填写小学生毕(修)业登记表。
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升学后由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函告知学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直接升入非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上民办学校的,要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初中升学: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本地在籍生组织、安排初中招生和初中毕业考试、升学工作。
跨市、区(县)借读的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借读生只能报考省、市教育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外,应参加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和初中毕业考试,成绩合格,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的初中毕业生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省、市教育部门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
(四)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小学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初中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和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小学、初中毕(修)业证由学校统一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办理时必须带好毕(修)业学生花名册,毕(修)业证书排列次序要和毕(修)业学生花名册一致。办理毕(修)业证书,需由学生本人向发证学校教务处提供户口簿、二张二寸免冠照片,学校教务处根据学生毕业成绩办理毕(修)业证书。毕(修)业证书一律用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证书上各项均需填写清楚,要求字迹端正,无空项,无涂改。填发日期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时间统一为7月5日,如1999年7月5日。毕(修)业证书上须加盖学籍管理验印专用章,存根栏中要加贴该学生的照片。在办理毕(修)业证书过程中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但要收取毕(修)业证书工本费。证书遗失不再补发。
八、关于奖励和处分八、关于奖励和处分
(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学校应根据上级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二)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予处分。小学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中学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将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除学籍。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一旦撤销应有学生登记表上加撤销记录。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悔改表现的初中学生,可送工读学校。累计已经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除学籍。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确有困难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不得拒收。
九、关于辍学九、关于辍学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报到、在校生无故不到校上学超过一天的,即进入辍学处理程序。处理程序为:
在农村,教师发现学生辍学的当天向学校报告,联中、村小要向中心校报告;中心校接报当天记录辍学学生名单和辍学时间等情况,填写辍学学生名册,并派员上门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接到学校报告后2日内向家长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返校。
在城市,教师发现学生辍学的当天向学校报告,学校接报当天记录辍学学生名单和辍学时间等情况,填写辍学学生名册,并派员上门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行政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2日内向家长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处罚并强制返校。
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不及时派人动员辍学学生返校的学校校长、接有辍学报告不帮助学校做监护人工作和不进行处理的政府责任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要严肃处理。对不听劝告继续不送适龄儿童少年上学的监护人、招用辍学学生的单位法人和业主,地方政府应按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102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向市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小学、初中辍学情况统计表,并附小学、初中辍学学生名单。
十、关于管理权限十、关于管理权限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都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要建立健全学籍材料档案并妥善保存。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基础资料的保存,基础资料的保存年限,属“永久保存”的应在20年以上;“长期保存”的应在10年以上;“短期保存”的应在1年以上。
学生名册、学生登记表、毕(修)业证书存根,学校应永久保存;其它如入学、报到、休学、转学、借读等手续资料应作为“长期保存”;各项统计报表应作为“短期保存”。
所有有关学籍的手续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抽取、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登记表等材料。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违反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可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号和学生登记表。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要集中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积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