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官网登陆网址入口

思而思学 2023-11-13 16:02:47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那么2019年内蒙古中小学学籍系统登陆入口是什么?内蒙古中小学学籍系统官网登陆网址为什么?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内蒙古中小学学籍的相关知识。

一、2019年内蒙古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官网登陆网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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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蒙古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实施细则》涉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权限是: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1.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2.自治区属高等院校举办的附属中等职业学校(中专部)学生学籍。

3.自治区属高等院校举办的“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籍。

盟市教育局:

1.本盟市内除自治区负责学校之外所有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2.自治区教育厅委托代办的其他学校学生学籍。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上不明确旗县区、学校学籍管理的权限及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学生取得学籍后,由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

第五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实习实训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

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以上档案材料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与内容,学校配专人负责填写并管理,学生离校时,学校要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要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新生入学时,应将学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七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办理学籍注册,双方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高等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的“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应当由录取院校注册学籍。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 取得学籍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和减免学费等政策。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医药卫生、教育类等专业对学制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和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一)“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和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

2.学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3+2”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1),转出高等院校签章。

3.转入高等院校同意并在《内蒙古自治区“3+2”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章。

4.转入高等院校负责部门持转出、转入学校签章后的《内蒙古自治区“3+2”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录取院校印章),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签章。转段时,由转入学校持以上材料,在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其他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同一盟市学校间转学:

①学生和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

②学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2),学校研究批准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章。

③转入学校同意并在《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章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章。

④由转入学校报盟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自治区范围内跨盟市转学:

①学生和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

②学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2),学校研究批准后,报盟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章。

③转入学校同意并在《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章后,报盟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章。

④由转入学校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转学,应在符合转学时间段的各学期末申请、办理,下一学期开学即进入申请转入的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须经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休学,在学生休学后两个月内,学校持学生和监护人休学申请、休学证明材料(病休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因服兵役而休学需提供服役证明;其它原因休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内蒙古自治区“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休学申请(确认)表》(附件3),在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推迟转段手续。学生转段时,由学校提供以上材料原件,在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办理转段手续。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休学次数原则上为一次,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变更,应由学生和其监护人向学校提供学生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学校修改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更。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信息变更,需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对学生的成绩考核。学生成绩考核分为思想品德评定和课程成绩考核两部分。

思想品德评定以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每学期或每学年末进行,按“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和其他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方式由学校自行确定。课程成绩包括理论成绩和技能成绩两部分,分担比例由盟市或学校自行确定。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方式进行记分评定。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二十八条 允许相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成绩和学分互认必须有校际间的互认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二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思想品德评定结果和课程考核综合成绩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及格及以上);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及格及以上),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四十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毕业证书管理,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改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1.学习未满三年,因故不能完成五年制高职教育学业的学生,经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不转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待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全部教学内容,达到本《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规定的,可改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2.已完成三年以上学业的五年制高职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业,经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达到本《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规定的,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需提供如下材料:
1.学校关于办理该生中等毕业证书的请示;
2.学生本人及监护人签字的申请;
3.经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公章);
4.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公章)。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按学籍管理权限由自治区级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按如下步骤并如实提供材料: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申请表》(附件4);

2.学校核实并出具录取登记表、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学历证明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内容与格式(附件5),按本《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学籍管理权限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学历证明书编号原则为8位:

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八条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结合实际需要做出补充规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部门,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责任,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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