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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起全省试行网上招生

家有小伢要入学,赶紧看过来。省教育厅5月5日发出通知,正式公布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省教育厅目前已经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今年秋季招生起我省将试行通过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开展网上招生工作。同时,我省今年基本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各地将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入学管理秋季招生全省试行网上招生

2018年合肥市区首次实行了小学、初中网上报名,引起了广泛关注。今年网上报名将在更多的地方推行,省教育厅目前已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该平台将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直接对接,自2019年秋季招生起试行通过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开展网上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基本取消

省教育厅通知明确,自2019年始我省基本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对于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今年将由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格控制规模。

保障特殊群体教育。省教育厅明确,将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将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我省将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将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

义务教育

公办学校不得违规招生学区外孩子

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省教育厅要求,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

入学政策年龄截止日原则上仍是8月31日

小学入学政策年龄是卡“8月31日”还是“12月31日”?每年招生入学季,这一类话题总会成为热门。我省今年方案再次明确,原则上小学入学政策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各地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政策年龄的截止时间。

严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在家上学?送娃上“国学班”替代义务教育?家长们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省教育厅今年方案再次重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省各地还将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高中招生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分解到校

2019年我省将继续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

避免高中“掐尖”“抢生源”,省教育厅还明确,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应由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地生源为主,享有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

省教育厅同时强调,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2020年中考录取办法将提前公布

省教育厅2017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启动试点。新的学业水平考试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有啥影响?未来中考怎么考?今年我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研究制定202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标准和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快制定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消防员子女等八种情况可获加分

今年安徽将继续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8项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具体加分项目包括:(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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