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允许员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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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法院相关人士建议,劳动纠纷走仲裁调解途径可节省时间,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才可能在春节前拿到应得的工资。

【网友经历】

员工想辞职老板不允许

小张(化名)是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镇胜利街工业区一电子厂员工,日前由于家中有急事向工厂主管提出辞职申请,并递交辞职书,然而迟迟没有得到批复。据小张称,后来她直接向老板提出辞职申请,但被老板以“辞工理由不充足”为由否决了。

小张称,该工厂压榨员工的劳动力。“每天都要上班12小时,有时中午12时半就开始连班到下午18时,晚上还要加班几个小时。”此外小张称,当初进厂协议规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后来却迟迟未发工资,“结果11月的工资,要到1月才能拿。”

【相关部门回应】

社保局:将核实清楚给予处理

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逾期拒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劳动者可拨打“12333”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或者到当地人社部门或乡镇(街道办)的综治维稳中心进行投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蓝永山称,春节前发生劳动纠纷的,建议到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可节省时间成本。“因为一个劳动纠纷案件走法律程序的时间需要几个月,春节前未必能解决,农民工也就不能在春节前顺利拿到应得工资,走法律程序花费成本相对农民工来讲比较大。”

【法律条文适用】

提前30天辞职可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准备辞职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应继续工作同时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30天届满,无论单位同意与否,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

除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外,劳动者还有权要求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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