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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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二、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

四、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若双方均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五、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仲裁员可根据案情,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调解,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做调解工作,如调解达成统一意见的,应制作劳动争议调解书,书记员应将调解协议记入开庭笔录,并让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六、仲裁庭开庭裁决

1、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并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发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4)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2、首席仲裁员宣布有关权利。宣布词: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确立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八、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九、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机构为砚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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