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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宪法原则 弘扬宪法精神 履行宪法使命
一、新中国的制宪活动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进行了三修改;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并施行至今。
二、 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2001年4月26日,*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全体公民中普及宪法等法律知识,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四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三、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
2001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2012年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13年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四、《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五、 我国宪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地位: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根本的国策,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不得抵触宪法。
宪法的作用:
1、巩固国家政权;
2、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3、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4、规定发展经济总方针、总政策,保护并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5、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6、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7、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以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并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