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银行卡刷卡增值税发票新规部分已标红,欢迎阅读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7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新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了
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银行卡产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流程,有效解决了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之间相互开票的问题,提升了业务处理效率,显著节约了产业整体的运营成本,为营改增政策在银行卡产业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
“营改增”政策自实施以来,对降低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产业的税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银行卡业务的特殊性,产业各方在落实发票开具规定上存在具体的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收单机构和商户拓展银行卡业务的积极性,影响到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该问题高度重视,多次与中国银联和会员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调沟通,最终提出的开票方案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可。
由于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系统连接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掌握各成员机构的清算数据,此次《公告》中的开票方案采取的是以银行卡清算机构为枢纽的开票方式。
具体方式为:
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票开具流程如图(以刷信用卡1000元为例,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0.6%为例):
此次开票方案,保证了增值税纳税链条的完整性,使产业各方税务关系清晰,解决了收单机构和商户发票需求的问题,既有利于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也符合税法基本精神。
对商户侧,商户得到的是刷卡手续费全额发票,从流转税和所得税两方面降低了商户的税务负担,达到实质性减负的目的;
对收单侧,收单机构在向商户开具全额手续费发票后,可以从清算机构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降低税负,解决其开拓、服务中小商户的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有利于银行卡的推广使用;
对于银行卡清算机构侧,有利于增强产业四方模式下已形成和固化的业务关系,发挥银行卡清算机构在转接清算中掌握各方清算数据的优势,有利于清算数据的进一步应用。
整体来看,增值税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