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的各项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 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可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申请转换专业。
第三条 为减轻学生转专业以后退选课的麻烦,便于他们直接进入新专业学习,以及便于院系提前安排有关教学与指导任务,对转专业学生的初审工作均安排在第一、二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凡进入第三学年(含)以上、或已有转专业(包括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的学生)或已有转学经历、或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本科生,不准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春季学期第4周,各院系原则上按本单位各专业该年级学生的一定比例,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发的“院系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并上报。为配合学分制全面实施,确保全校学生转专业的有效性,各院系所有专业原则上都必须完成计划指标。确有特殊原因而难以完成计划指标的专业,有关院系在尽量开放的前提下,向教务处提交实际计划名额,并注明减少名额的理由。为避免与国家现行的招生政策冲突,上一年没有招生的专业暂不接受学生转入。
第五条 春季学期第5、6周,教务处对各院系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理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向学生公布全校各专业的计划名额(公布在教务处网页和各教室楼公告栏等)。
第六条 春季学期第7、8周,各院系接受学生咨询。建议各院系在周二下午3、4节课时段安排一年级导师接待咨询。各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对申请转入学生的“审核规则”,对审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在咨询期间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春季学期第9、10周,学生登陆复旦大学URP信息化教务管理系统网站报名,由接受转专业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春季学期第11周,教务处将申请学生名单及成绩单汇总后交各院系,并向全校公布各专业的实际申请人数。
第九条 春季学期第12、13周,各院系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并将书面的“考核规则”送教务处。各院系遵照“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填入教务处统一印发的“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和“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一起报教务处教学管理办公室。院系接受学生的名额不得超过公布的计划数。凡需要学生当面考核的院系,应事先为学生安排好时间、地点。各院系应积极做好学生审理与接受工作,尽可能满足学生的合理要求,若涉及到试卷印刷等教学业务费,可在本院系教学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后,如果需要撤消专业申请,应在参加院/系转专业考核前提出申请,以免占用名额,逾期不受理该类申请。
第十一条 春季学期第14周,教务处“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审核名单。各院系的导师负责对通过审核的转入学生进行教学计划变更与下学期课程修读等指导,并帮助他们按新的修读计划选课。
第十二条 各院系教务员收到名单后,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被批准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选课,并在下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凭学生证与原专业的学籍卡到转入院系的教务员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院系应指导转入学生制定新的修读计划,并将该计划交教务员归档,作为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在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经获得的学分中,凡符合新的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院系与有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院系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教学计划外的任意选修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