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相关社保待遇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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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系统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相关社保待遇工作

3月26日,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系统调整相关群体社保待遇视频会议,统一部署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伤保险等8大类21项涉及民生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266万多名。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翟四虎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厅长雷耀堂、省军转办主任史新喜、副厅长张虎成、省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军参加会议。副厅长刘会民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紧密协作,认真抓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加快完成系统调整任务,相关社保待遇政策在今年上半年要全部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使待遇调整人员都能全面准确理解国家和我省的政策,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要认真负责,精准服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准确调整和发放。待遇调整过程中,要严格遵行“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精神,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会议要求,从即日起,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要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我省今年调整增加的1-4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在4月份发放到位。

省级各有关部门及原行业统筹企业有关单位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附:

一、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具体内容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对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一是普遍参加调整,年龄大的多调,体现公平因素。即: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69岁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是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效率因素。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是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2%。让缴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到平均水平。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简表

人 员

调整项目

月增加金额(元)、比例

2014年12月31日

退休(职)人员

按年龄

调 整

69周岁及以下

76

70周岁-74周岁

90

75周岁-79周岁

105

80周岁及以上

120

与缴费

年 限

挂 钩

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

3

与待遇

水 平

挂 钩

调整前

月基本养老金

2%

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未达到所在市(原行业企业按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具体内容

一是待遇水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依据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12.5%以及伤残津贴月人均256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1063元,进行测算后确定将321元、133元分别作为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调整的基准数,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依次计算,最终确定这次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加297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加126.5元/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生活护理费调整的标准水平,由各统筹地区以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

二是调整范围。本次调整意见规定的调整范围是12月31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12月31日(含31日)前虽然进行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但已经死亡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三是执行时间。为落实《省政府<关于系统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意见》要求,今年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时间确定为1月1日,目的是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同步实施,有利于建立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四是待遇资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含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次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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