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低保政策【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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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到,云南省将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确保2018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因此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定为每人每年2694元。

从省民政厅获悉,这项工作在全省各地进展顺利,目前率先脱贫摘帽的芒市等12县(市)已将本县(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00元,提前实现了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衔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旨在确保低保标准、保障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支持精准扶贫行动计划实施。按照计划,我省将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确保2018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因此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定为每人每年2694元。

根据《行动计划》部署,全省各地将按照“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的要求,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将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十三五”期间,我省农村低保将重点向A类和B类低保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低保对象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同时,将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尤其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对贫困人口倾斜,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并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A类、B类和C类对象将相应逐年提高补助水平。

此外,省民政厅近期已对我省社会救助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并配合省扶贫办加强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系统的数据对接。

拓展阅读:云南省农村低保将实行分类施保

云南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提出云南省将实行分类施保,将极困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及一般困难家庭分为A、B、C类,“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到2018年实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实施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云南省将加大统筹力度,综合确定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统一推进提标工作。各地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到2018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鼓励云南省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县、市、区,应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低于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应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率先实现脱贫摘帽的县、市、区,应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当年的国家扶贫标准。2019-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

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实施分类施保重点保障极困家庭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要求,云南省农村低保要实行分类施保,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A类重点保障户;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B类基本保障户;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C类一般保障户。三类农村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街道)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

“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采取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措施进行救助。

同时,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A类重点保障户、B类基本保障户、C类一般保障户分别按照年度、半年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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