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社保降费方案发布个人缴费比例降至0.3%
2017年5月18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号),经省政府同意,明确阶段性降低陕西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
一、失业保险。全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各地在继续严格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规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15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再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国家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执行。
3、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三、生育保险。各地要继续严格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9号)规定费率。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须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并在此基础上下浮50%。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策,夯实工作责任,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要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大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市(区)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在列出统计数据的173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的社保费率排名13。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五险费率合计为39.25%,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8%(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8%(单位6%+个人2%),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0.75%,生育保险0.5%。在这中间,养老保险费率偏高较为突出。曾有以北京平均工资计算一人一生需缴社保费用,结果显示五险一金占月薪比例约为46%,企业与个人缴费逾百万元。
“从长远来看,社保降费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在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看来,社保费率降低,不仅是降低企业成本的要求、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社保制度合理性的大势所趋。
降费不影响个人待遇
“从目前来看,降费无论对基金收支平衡,还是对个人待遇发放都不会造成影响。”郑伟进一步解释称,当前“五险”基金征收与待遇发放两者并不直接挂钩。社保待遇发放高低,主要取决于国家和各地已制定的待遇计发或报销管理办法,除部分基础养老金待遇外,其他社保待遇与缴费费率高低并不直接相关。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多地调整的养老保险费率,仅涉及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比例并未调整,不会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收入。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此前也表示,考虑到维护参保人依法享有的保障待遇,在一些统筹地区阶段性地适当降低费率,并且主要是适当下调单位费率的情况下,在当期征缴收入大于支出,或依靠财政补助或动用基金累积结余可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条件下,可以不降低个人的有关险种的保障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