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潍坊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思而思学 2023-11-07 16:20:52

 潍坊2017社保缴费基数

潍坊社保缴费标准调整5档缴费额超万元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获悉,我市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已经确定,按省社平标准为4850元/月。

按照规定,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参保并缴费的人员请务必于2017年6月20日至6月30日(周六、周日不休)到代理中心选择缴费基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费者,各项社会保险费将自动停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为方便广大代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新增微信确认渠道,另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确认、银行确认和网上确认等方式进行确认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确认缴费基数和微信确认缴费基数仅限于2017年正常缴纳5%或9%比例医疗保险的代理人员,需要把5%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9%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代理人员必须到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科前台办理缴费业务。

潍坊市从城乡老年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需求出发,逐步建立起了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在内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构筑起了覆盖全市老年人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据了解,截止到2017年3月底,全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数152.42万人,其中离退休人数34.69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31.28万人,其中离退休人数9.26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71.74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146.45万人。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64.4万人,其中老年人39.14万人,占23.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54.37万人,其中老年人168.3万人,占25.7%.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

附: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二、机关单位工资总额

(一)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各种保留的津贴、补贴,考勤奖、目标管理奖及年终加发的奖励性工资、一次性奖金等。

(二)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各种保留的津贴、补贴,考勤奖、目标管理奖及年终加发的奖励性工资、一次性奖金等。

(三)机关单位的各种补贴项目主要包括: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住房补贴、开放城市补贴、特殊行业的岗位津贴等。

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各种补贴、提成、奖金等。

(二)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职员职务工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各种补贴、提成和奖金等。

(三)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组成: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各种补贴、提成和奖金等。

(四)事业单位的各种补贴项目同机关单位。

四、企业单位工资总额

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进行统计,一般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鉴于目前企业工资项目不统一,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五、其他应明确的问题

(一)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6号规定,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额。

(三)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单位必须按上述工资总额统计项目和计算口径上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工伤、生育保险费)。对瞒报、漏报工资总额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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