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有关规定据实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难以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
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后,缴费工资指数据实计算,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六、本通知从1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