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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中央和省驻惠有关单位:

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6月起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一)纳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惠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从2017年6月起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对10月至2017年5月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与市社保局认真进行清算。个人应补缴部分由单位统一办理一次性补缴。单位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中央和省驻惠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市社保基金局清算;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0月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社保局核算后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汇总,由市财政与社保局统一进行清算;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一次性缴纳。

二、从2017年7月起由省社保系统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的单位退休人员,从2017年7月起由省社保系统发放退休待遇。

(一)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生活费补贴两个项目经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它项目(标准)按原渠道发放。

(二)对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核和清算等工作,待省政策完善后,根据工作实际进展情况逐步开展。

(三)按照省人社厅要求,由省系统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发放到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各单位要尽快做好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申请、换发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按时发放到位。

(四)在本市社保部门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将停止发放。

(五)2017年1月至6月已(将)办理退休手续的新增退休人员,请单位填报参保登记时的《退休人员信息表》(单独刻盘报送)和《新增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核定表》(附件1),于2017年6月18日前报市社保局机关办。7月起新增退休人员填报附件1报工资科审批后交机关办办理在职转退休。非统发单位原来缴交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再需要到市社保局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办理退休手续。

(六)已经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如未按省要求修改数据导致省系统不能及时发放退休人员待遇的,由单位负责向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待遇;按规定修改数据且可以正常发放退休人员待遇后再另行清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由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征收办法尚未明确,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收工作暂不包含职业年金,各单位应当预留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资金,职业年金征收时间待省办法出台后另行通知。

四、《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收和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6〕748号)、《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6〕754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通过市政府公文平台发送至市直机关各主管单位和部分副处以上单位,请各单位及时通知下属所有参保单位。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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