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社保转移是需要个人办理的手续,珠海社保转移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转移,其中省内转移可以直接在社保局办理。
养老保险
办理条件:
1.城镇企业流动就业参保职工
(1)法定退休年龄前,流动到市外就业的。
(2)经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离开我市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将社保关系转往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2.经区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离开我市的。
注:以下情形,我市不予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1)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在我市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办理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1.打印凭证。
申请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省内转移)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跨省转移)(以下统称《凭证》),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打印;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打印。申请人持该《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 转出办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或转移平台下载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1.打印《凭证》即来即办。
2.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之日起,省内9个工作日、省外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
3.不收费。
办理地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处。
珠海各区县市的社保经办机构一览
医疗保险
办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因工作流动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将我市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将我市医疗保险关系转往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
办理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1.打印凭证。
申请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参保凭证》,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打印;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打印。申请人持《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转出办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1.打印《参保凭证》即来即办。
2.自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
3.不收费
办理地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处。
珠海各区县市的社保经办机构一览
失业保险
办理条件:
1.原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的。
2.跨省统筹地区转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要求将原在我市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往该地的。
办理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1.打印凭证。
申请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打印;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打印。申请人持该《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转出办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1.打印《凭证》即来即办。
2.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转出。
3.不收费
办理地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