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按照《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联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在第六个国家扶贫日到来之际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8〕28号)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认真执行省级统一制定的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省级统一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645元,平均增幅5.05%):
(1)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和新蒲新区为每人每月675元,增幅3.85%。
(2)习水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道真自治县、务川自治县为每人每月625元,增幅5.93%。
2.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4318元,平均增幅5.21%):
(1)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和新蒲新区为每人每年4332元,增幅4.64%。
(2)习水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道真自治县、务川自治县为每人每年4308元,增幅5.59%。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
1.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认真落实民发〔2017〕152号和遵府办函〔2017〕19号文件要求,“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低保,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勾造成“错保”、“漏保”的错误做法。
2.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黔民发〔2018〕28号文件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3.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黔民发〔2018〕28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认真落实黔党发〔2019〕8号文件关于“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都可按安置地标准纳入城市低保”和黔民发〔2016〕19号文件关于“搬迁到城镇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城市低保保障待遇;搬迁到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规定,按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
4.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三)认真落实分类施保政策
1.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
(1)城市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员、长期患重大病人员、在校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城市低保对象中单亲家庭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一般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
(2)2020年城市低保增发补助金为:一类区域(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仁怀市、赤水市和新蒲新区)的30%增发标准为每月203元,20%增发标准为每月135元;二类区域(其余县)的30%增发标准为每月188元,20%增发标准为每月125元。
2.全市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
(1)农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员、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失地农民,按照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一般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
(2)2020年农村低保增发补助金标准:30%增发标准为每月108元,20%增发标准为每月72元。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20年3月10日前)
县、乡两级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压实部门职责、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进度。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加强工作协作,明确共同开展入户核查的职责分工,做好业务培训。乡镇(街道)明确工作职责、组建入户核查工作组,组成人员为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干部和村(居)干部,每组至少要确保有一名乡镇(街道)干部。
(二)逐一入户,开展核查(2020年4月20日前)
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开展低保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认真调查核定两类家庭收支情况和财产状况,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纳入低保条件。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所填表格要不漏项、收支清、逻辑强、不矛盾、前后对应,不能出现混乱模糊情况。
(三)民主评议,一榜公示(2020年4月30日前)
由乡镇(街道)组织,以村(居)为单位认真开好由有关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工作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逐一全面了解拟纳入低保和扶贫的对象基本情况,提出是否纳入意见,形成评议结果并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审核,二榜公示(2020年5月10日前)
乡镇(街道)接村(居)上报评议结果后,按照不少于50%的村(居)、每村(居)不少于10户的比例进行抽查。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纳入保障对象,按规定时间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低保、扶贫各自审批程序上报县级民政、扶贫两部门分别确定低保、扶贫对象。
(五)县级审批,三榜公示(2020年5月20日前)
接乡镇(街道)上报审核结果后,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少于50%的乡镇(街道)进行抽查。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所有新申请对象和干部近亲属低保对象,县级均要入户复查。县级民政部门召开会议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确定低保对象及保障金额。按规定时间在县乡村三级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20日前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
(六)待遇发放,健全台账(2020年6月10日前)
各县(市、区)要于6月10日前通过低保系统生成发放清册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5月的差额。各县(市、区)民政、扶贫两部门加强会商,提升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数据衔接。民政部门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数据,完善电子档案。扶贫部门根据低收入贫困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分类建档立卡,完善资料。民政、扶贫两部门根据各自的分类标准,对认定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进行对象衔接和分类标识,即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和特困供养人员要统一;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衔接。县、乡两级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更新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系统生成低保金发放清册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完全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16〕70号和民发〔2017〕15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1.整合力量,共同核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录入各自信息登记系统。
2.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在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要经常性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
3.健全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机制。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9〕24号),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帮扶、社工助力等倾斜保障措施,着力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提供兜底保障,筑牢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1.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乡镇要履行好审核职责,不能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唯一依据;县乡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急难情况、低保对象变动等情况,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
2.应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进一步运用好省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数据核对。提高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将审核审批后的对象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录入现行低保信息系统,务必确保于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务必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低保手机App应用工作按省厅统一部署开展。
3.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地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同步开展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新增家庭用电编号采集录入工作。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能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协议签订、落实责任人全覆盖。全面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急难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杜绝急难对象发生非正常情况。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救济标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对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级政府具体责任、民政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2.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市、区)要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发的《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力助推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有效开展。
3.强化工作调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指导基层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新版低保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分析研判,上下联动研究解决。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4.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两微一站”,挖掘宣传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恩奋进。
各县(市、区)务必于2020年3月1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并将方案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