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夫妇双方现役军人,其婚生子女申报入户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件 | 夫妇双方均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其婚后所生育子女,可以申请在父母驻军部队所在地入户;如父母一方在市服现役,另一方在外地服现役,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驻地入户; |
申请材料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的结婚证及军宫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部队驻地还在外地市的,提供婴儿未随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Word2000格式)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各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
程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
时限 | 对于须呈报核准的事项,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收 ⊙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