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 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件 | 一、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未销售的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 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及因轴 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 的,车辆管理所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未销售的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 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文所称“一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
申请材料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购车发票。 |
申请表格 |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表(样本)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四路与龙井路交汇处。咨询电话:0755-22222000。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程序 | 一、备齐资料; 〓、备齐资料到车管所办公窗口受理,领取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 三、凭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到银联机构(银行)缴费; 四、凭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和银联机构(银行)缴费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临时行驶号牌。 |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日办结。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参照临时行驶号牌签注栏。 |
法律效力 |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 |
收 ⊙ |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每张5元,粤价函[2004]332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深价联字[2005]14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网上预约 | 无 |
网上受理 | 无 |
状态查询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