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适应范围与职责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办机构”)和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二、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的业务等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待遇支付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条 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的登记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以下简称《生表一》)一式两份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填写《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告知书》(表样附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基本信息的登记,且将系统生成的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填入《生表一》,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二、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一)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女方单位还应携带生育女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女方单位。
(二)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
第四条 生育津贴的变更
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每月5—25日参保单位须携带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1)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其生育信息进行变更。
第五条 医疗费用的支付
一、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的,须由医疗费用发生时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社保经(代)办机构将审核后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费用发生时职工所在的单位,单位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员。
(一)社保经办机构辖区内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持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单据,到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后,于3个工作日内与系统中的支付医疗费数据(单位信息和金额等)核对无误后,进行接收处理,并生成《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生表四)(以下简称《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签字后转财务岗。 财务岗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支付到参保单位。
如业务岗进行接收处理不成功,社保经办机构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不予支付明细表》,连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一)》及时返回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社保代办机构所属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审核,由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单据交给所属社保代办机构,社保代办机构统一将其送交到社保代办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后,于3个工作日内与系统中的支付医疗费数据(单位信息和金额等)核对无误后,进行接收处理,并生成《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签字后转财务岗。 财务岗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支付到参保单位。
如业务岗进行接收处理不成功,社保代办机构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不予支付明细表》,连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及时返回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采用记账方式结算的: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二)》后,于3个工作日内与系统中的支付医疗费数据(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金额等)核对无误后,进行接收处理,并生成《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签字后转财务岗。 财务岗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如业务岗进行接收处理不成功,社保经(代)办机构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不予支付明细表》,连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二)》及时返回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月报支付
一、参保单位于每月28日前填写《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以下简称《支付月报表》),报送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支付月报表》与系统生成的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月底前生成本经(代)办机构的《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核对汇总表》(生表三)(以下简称《支付月报核对汇总表》)及其《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核对过录表》,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后转同级财务,并进行支付业务结帐。
第七条 支付报表汇总上报与支付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支付业务结帐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生表五)一式四份(代办机构一式三份),业务岗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后转同级财务两份(代办机构一份),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将其中一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于1日前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生表五)和数据报送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
二、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将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生表五)和数据进行核对后,汇总生成全市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生表五)及其《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过录表》,签字后于6日前转市社保中心财务岗。市社保中心财务岗于9日前将市中心《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过录表》报市财政,市财政于15日前将款项拨至区县财政和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及区县财政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保险基金拨至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后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07月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