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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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职工生孩子以前最高可报销4000元,如今该标准从7月1日起大幅提高,报销标准最高可到6000元,全市目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85.66万人均可享受这一新政。

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日向记者介绍,从7月1日起,凡是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均可享受新调高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在此次调整提高的女职工待遇中,新增了一项待遇,即因生育而产生的26种并发症也可以报销了,最高报销额为2000元。这些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等。

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的,也可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享受,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可按照50%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暂以市和区县两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分级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和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确保基金的运营安全。

市卫生、财政、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一)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内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在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参加区县级统筹,在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三)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区县的生育保险统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生育保险。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办理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三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三)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可按照以上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医疗费支出的实际,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可自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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