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生育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思而思学 2023-11-14 18:42:43

扬州市日前正式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自1月31日起施行。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问新办法

一问 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

享受相关生育医疗费用标准50%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问 4个月过渡期怎么办?

去年10月1日后参照新办法执行

新的实施办法从今年1月31日起执行,而我省实施办法是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去年10月1日至今年1月31日期间,属于过渡期,怎么办?

据了解,新的实施办法自1月3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同时废止。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问 单位不缴生育保险费用,职工怎么办?

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登记、缴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扬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这项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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