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生育二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的问题
问:
我83年12月 出生, 我还有2个妹妹, 爱人85年出生(爱人有一个弟弟),我们夫妻2个人都非独生之女, 09年结婚, 11年育有一女, 现在考虑生二胎, 现在需要办理什么, 要什么费用?还有办理的准生证 上面是不是还有时间限制 谢谢!
省卫计委答:
你好,二孩生育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⑦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②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③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提交材料: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5张;
6、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