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于产假提案,关于3年产假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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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产假,谁休得起?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张礼慧说,女性延迟退休的相关政策,可与延长产假相结合。借鉴国外经验,将产假逐步延长,甚至可延至3年,直至孩子上幼儿园。延长产假,对孩子教育、心理等都有好处,产假结束妇女出来工作也会更加投入。(3月3日《重庆晨报》)

产假延长至3年,“建议”虽好,却难以实施;即便是得以实施,也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对于女公职人员来说,此前休产假,甚至经期请短假,也不是什么问题,如果产假延长至3年,她们更是可以理直气壮地去享受这种“优待”政策了。然而,对于企业女工来说,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产假延长至3年,只不过是一个画饼,非但无福消受,反而有可能诱发权益“难产”。

事实上,企业女工、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工作时段长,劳动强度大,出于维护女性健康的考虑,她们更需要也最应该享受产假和延长产假。问题是,受利益驱动,女工连许多法定节假日都无法保障,企业怎么会舍得给她们延长产假。更何况,目前企业生产大都执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即便是企业兑现了产假,也不会兑现工资,更谈不上报销医疗费用了。一边是有关部门不厌其烦地重申保护女性权益,延长产假,工资照常发放;一边却是企业变本加厉地要求女工节假日加班加点,甚至肆无忌惮地“贪污”女工的加班工资。

出现这种情况,势必会有法律人士挺身而出,建议女工通过投诉、打官司等途径,向用人企业讨要产假等休假权,去以卵击石。殊不知,即便是女工打赢了这场官司,讨回了休假权,但等待她们的将是企业以各种理由发难,甚至让其卷铺盖走人,丢掉了赖以生存的饭碗。所以说,如果女工向企业争休假权,非但讨不回公道,反而会失去更多的权益。

退一步讲,即便是产假延长至3年的建议得以实现,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在招工上拒收或少收正处在育龄期的妇女。果真如此的话,延长产假,非但未能给企业女工带来实惠,反而给女性就业制造了困境,间接伤害了部分女性的基本权益。因此,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须制度保驾护航,制订保障企业女工休假权等具体细则,使其足额享受到现有的产假等假期,规避女工权益“难产”;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在监管上要强力跟进,严厉制止和打击企业侵犯女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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