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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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发布日期:2013-12-30

生效日期:2013-12-30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在配偶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三)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教育、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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