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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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出通知,调整太原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分娩的女职工,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61万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太原市目前共有近万户单位的61万余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

女职工在“宫内妊娠周期”前参保至待遇享受期结束连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在配偶“宫内妊娠周期”前12个月参保缴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宫内妊娠周期”是指女职工怀孕起至婴儿分娩止。其计算按分娩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所注时间为准。“待遇享受期”是指女职工婴儿分娩之日起至产假结束止。

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据生育情况而定

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待遇标准为500元。

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标准根据生育情况而定。计划内一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顺产1500元,助产(难产)17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3000元。计划内二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顺产1100元,助产(难产)13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2100元。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医疗费每胎次100元;怀孕满4个月引产的,医疗费每胎次300元。

另外,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标准,按照太原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有关规定报销;实际医疗费低于规定报销标准的,按照实际医疗费报销。

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月均缴费工资计发

太原市明确,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高于本人分娩当月缴费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计发;低于本人缴费工资标准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其中,计划内一胎的,女职工生育年龄满24周岁的可享受4个月津贴补助,不满24周岁的享受98天津贴补助。

计划内二胎和死胎生育津贴标准为:顺产享受98天津贴补助,剖腹产享受3.5个月津贴补助。

流产、引产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0.5个月计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领取一次。怀孕满4个月引产的,生育津贴按1.5个月计发。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生育保险业务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职工生育待遇全额划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生育医疗费用发票丢失的,不再报销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50%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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