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10月1日起,我市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从调整的内容看,可概括为“一降低、两调整、两提高、四增加”。
“一降低”为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降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4%。
“两调整”为调整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将原来按生育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的生育津贴,调整为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分别为:顺产按3个月计发;晚育(即女职工生育时年龄满24周岁)增加1个月;难产或多胞胎分别增加0。5个月。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5个月计发(原来为按1000元标准给予男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且如果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男职工可同时享受此待遇(原来如双方同时参保,以女方为准;女方未参保,则给予男方补助)。
“两提高”为提高女职工医药费用和上环节育费用。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标准由1500元提高为3000元;采取上环措施的,医药费用报销标准从100元提高为300元。
“四增加”为增加补助津贴。妊娠12周(含)以下流产的,医药费用按300元标准报销,增加0。5个月的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5个月计发;妊娠12周以上28周(含)以下流产的,医药费用按500元标准报销,增加1。5个月的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个月计发;妊娠 28周以上流产或足月死产的,医药费用按1000元标准报销,增加3个月的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发;进行结扎手术的,医药费用按 1000元标准报销,增加1个月的津贴,按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个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