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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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月23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主要对生育政策和奖励保障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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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

1调整完善有关婚假的规定

为了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2调整完善有关生育假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3调整完善有关配偶陪产假的规定

《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4调整完善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包括: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此,《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5关于政策衔接

1)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

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如果原来已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注销,并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3)有关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在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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