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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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从4月1日起施行,当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召开《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通报计生条例此次修正重点亮点,部署条例修正案贯彻落实有关工作,并就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修改我省计生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为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具体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新计生条例修正案,积极回应民生诉求,作出了许多惠民利民的规定,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条件可申请再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两孩以内生育取消生育审批,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增加 10天婚假60天产假、延长护理假至15天”等。

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享受到计生新政红利,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各级人大对条例修正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把贯彻落实条例修正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省卫计委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切实承担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具体工作。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回答了记者提出的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3月28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有望在这次会议表决。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据悉,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需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上述决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写入草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政策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实际情况,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再生育的几种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的子女合计为两个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产假婚假要延长

婚假方面,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这一休假规定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情形一样。此前我省婚假3天,晚婚假10天。按照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晚婚假取消,所有结婚的人均可享受13天婚假。

女方产假方面,此前我省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节育手术的,最长可享受产假188天。按照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都可以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共158天。

男方护理假方面,此前我省规定男方护理假为7天。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3已领“独子证”家庭

继续享受原政策

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条例修正案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同时,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对于政策内生育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再采取绝育措施,以体现人性化。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对条例其他内容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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