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最高可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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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王女士刚刚怀上了宝宝,由于已经有一个3岁的儿子,这一胎,她和丈夫都想要一个女儿。夫妻俩已预约了一家私立妇产医院,打算提前看看宝宝的性别。

像王女士这样的好奇父母还不少。二胎政策开放,加上撞上猴年,不少人都扎堆想生个猴宝宝。对于二胎家庭来说,自然想要儿女双全,凑齐一个“好”字,于是,性别鉴定悄悄火了起来。

为什么是“悄悄”呢?在我国,无论通过什么方式鉴定胎儿性别,都是违规的。这次,处罚“逗硬”了。

5月1日起,《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正式实施,严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规者最高可罚3万元。

新规还提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介绍组织孕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最高罚3万

5月1日,新修订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建立了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

新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规定》提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质量监管:实体店售假要管,网络售假更要管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将通过线上线下提供商品的,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范围;开展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也做到线上线下共同适用;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及处罚措施,并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举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六类商品。

最高法司法解释:发现霸王条款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4月25日公布《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

针对目前我国消费群体纠纷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现状,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等问题,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5日在国新办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我国将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

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不穿“号服”

最高人民法院4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自5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着正装或便装。

法庭规则还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20省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可降至19%

国务院近日明确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解释称,目前有北京等20个省份符合降低费率的条件,费率可以由20%降低到19%。

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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