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何时生效
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在全省全面实施。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不得以本单位相关规定尚未修改、尚未知晓、尚未通知等理由不遵守新修订的《条例》,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很多粉丝向反映,单位、公司或者居委会表示,没有收到正式文件,没法按新条例办理。粉丝们,他们是错的!
生育子女数怎么算
这个问题问的人也很多,主要是再婚的夫妻,不知道能不能再生孩子。
《决定》中所称的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育、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双方再婚前已经生育的子女均要列入子女数的统计。
比如,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已有3个孩子,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
这样就明白了,只要自己生的娃,不管有没有抚养权,都算自己的“生育子女数”。
超生
“全面两孩”之前超生的,还罚款不?罚!
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
● 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 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 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
计生条例修改后,产假从原来最低98天,提高到158天,那生育津贴会多发么?来看答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具体由负责生育津贴发放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