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产假新规定【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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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产假规定,小编特意准备了福建省产假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月19日上午开幕,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产假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2月19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产假最长可休180天

《决定》明确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就大家所关心的产假及照顾假问题,《决定》明确: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15日。

2婚假15日

为鼓励优生优育,让新婚夫妇有一定的休养时间,《决定》将原有晚婚假时间的规定扩大至所有合法新婚夫妻,即: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

并明确: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据悉,目前国内大多数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婚假假期普遍为3日。

3符合条件可生三孩

《决定》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于这一款。]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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