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比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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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间中断不超过3个月,视作连续),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报销国家规定标准的100%。

二、武汉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有:

(1)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2)生育医疗费用,这是定额支付的,标准按当地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三、武汉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标准: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方式: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备注: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日期及时限:

缴费日期: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四、武汉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一、生育保险申报缴费

(一)、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一式二份)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一式二份)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一式二份)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二份)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延伸阅读:

武汉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1)生育(计划生育)的现金报销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直接划入生育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帐户中,每月1-15日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生育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于次月月底到武汉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初始密码为888888;每月16-31日上报的费用,隔月月底到银行取款。

(2)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提供收据(盖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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