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产假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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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各享受多少日的奖励假?晚婚晚育假还有吗?这些问题你都了解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广东省产假规定详解吧!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多少日的奖励假?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在具体实施方面:2017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7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多少日的陪产假?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其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息多少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多少天?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4、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这说法正确吗?

解读

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独生子女父母假,凡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均奖励80日产假。

关于生育审批

1、哪些情形,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经审批,可再生育?

解读

根据2017年9月29日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七种情形拟再生育的须经审核批准后再怀孕、生育。这些情形包括:

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的;

❷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❸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

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❺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为残疾儿的;

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❼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除了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审批手续。

2、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办理再生育审批?

解读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3、办理再生育申请,夫妻双方为本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解读

《办法》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根据夫妻双方的户籍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夫妻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夫妻双方为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夫妻双方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且拟按我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哪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以哪家为主,纳入哪家的日常管理?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关于生育奖励

1、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年龄是:男性满几周岁,女性满几周岁开始?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2、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凭《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享受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生育保险和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这说法对吗?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哪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谁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谁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延伸阅读:广东女职工增加50天产假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9月29日)起施行。根据决定,广东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与前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最终通过的决定将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微调,明确七种情形可再生。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延至最少178天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决定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决定的通过,意味着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也即

顺产: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

剖腹:98天+80天奖励假+30天破腹产假=2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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