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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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出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细则吧!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五条财政、卫生、物价、税务、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六条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城镇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足额支付。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工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参保不满12个月的,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本市上年度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

(二)女职工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流(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及产后恢复基本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妊娠后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个月之后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3个月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

第八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为无业人员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不享受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职工因实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核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退休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等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管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为基础,并结合生育保险特点适当增减后公布。

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病种定额等办法实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收,具体征收、缴纳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列支。

第十四条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计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终止;

(三)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

(四)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

(五)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九)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抢救除外);

(十)参保职工就医时未出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就医凭证;

(十一)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单位、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个人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职工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1年4月5日发布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南京女员工生育保险以及津贴

办理条件

1、在南京连续参保满十个月,未满十个月的,满十个月以后提交材料办理

2、生育当月在南京参保

3、有南京医保卡

南京生育办理材料

南京生育的女同事,在怀孕之后,带上结婚证和公司的婚育证明到医院办理生育保险登记,以后所有的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费用刷南京市医保卡结算,走生育保险报销,后续无需提交发票报销。津贴发放的按照下面类型办理:

1、南京生育,第一胎,只生育一个:

此种情况,会由医院直接上报社保局申请,无需在公司内部申请,出院以后告知南京人事云生育日期?一胎二胎?是否刷卡结算医院费用?南京外地?登记好之后后续方便查询。

2、南京生育二胎或多胞胎:

提交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孩子户口所在地街道或者社区开具的生育服务证明(或生育登记本、或生育登记证明、或二胎准生证原件复印件,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开具的初婚初育证明,多胞胎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3)医院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3、南京早期妊娠(90天以内):

无需提交材料,产假归来告知业务经办人生育日期和医院。

4、在南京,稽核引产(门诊或住院),中期妊娠(90天以上)

提交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2)病例原件一份(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

3)医院盖章的诊断证明原件或者假条原件一份。

非南京生育办理材料

非南京生育的,需要及时带上本人的南京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到医保卡所属的银行开通银联账户功能,后续异地的产检费用与住院费用都会打款到医保卡的银联账户上,未开通的无法打款。按照本人的生育类型提交材料:

1、非南京生育

提交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2)孩子户口所在地街道或者社区开具的生育服务证明(或生育登记本、生育登记证明、二胎准生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开具的初婚初育证明,多胞胎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3)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或者出院小结复印件;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5)产前检查发票(小孩的发票,挂号费和药费,材料费,唐氏筛查无需提交);

6)住院发票(小孩子发票无需提交);

7)异地就医审批表(休假之前找业务经办人办理或者直接提供医院的医院等级证明原件)。

2、非南京流产

提交材料: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2)病例原件一份(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

3)医院盖章的诊断证明原件或者假条原件一份;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哦(如有住院);

5)产前检查发票(挂号费和药费,材料费,唐氏筛查无需提交);

6)异地就医审批表(休假之前找业务经办人办理或者直接提供医院的医院等级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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