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标准
1、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2、生育保险费由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执行相同的征缴稽核、缴费年限等规定。新参保单位职工及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累计达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1、生育医疗费用;
2、生育补助金;
3、计划内生育费用;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5、生育津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三)不得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费用;
2、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年度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用人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而终止妊娠发生的一切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
5、未经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6、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7、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超出本市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8、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9、按规定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