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具体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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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是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本人在妊娠3个月后,须到参关系所属区县生育经办机构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并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所需证件和资料:参保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生育服务证》三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如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参保单位应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二是费用报销。参保职工在分娩后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委托单位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一张复印件、委托书(请准确委托由何单位领取生育待遇)。(生育待遇将转账到单位)

2.本人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一张复印件,本人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复印件一张。(生育待遇将转账到银行卡中)

3.《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及一张复印件。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一张复印件。

5.产前费用: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发票与报告单需一一对应);如有治疗并发症的费用,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书、相关医疗费用发票、治疗费用明细、处方、检查报告单。建议用现金或银行卡结算产前检查医疗费,请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否则相关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报销。因为社会保障卡上医疗保险账户中的余额是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另外,有生育发生并发症的,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6.住院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证明(注明住院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如有治疗并发症的费用,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及住院病历复印件。三是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境内)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除了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重庆等12城6月底前开展生育险与医保合并实施试点

从国务院办公厅获悉,河北邯郸、山西晋中和重庆等12个城市,将于今年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月4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方案》指出,计划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方案》还指出,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将在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等12个城市,率先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另外,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显示,两项保险合并将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同时,还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方案》指出,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方案》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还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方案》指出,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另外,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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