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西产假规定目前尚未有最新消息,下面我们不妨来关注一下2017年至今沿用的产假规定吧!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新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外,可延长产假60天。这意味着陕西省在已修订《条例》的省份中休产假天数相对居前列。
产假修订前:
晚育:国家规定产假98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128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长产假30天=158天
非晚育: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长产假30天=128天
产假修订后:
统一为国家规定产假98天延长产假60天孕前检查10天=168天
对于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的情形,《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有关优待奖励政策。新《条例》还提高了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的标准。
最近,从省政府法制办传出消息,《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由省人社厅报至省政府进行审查,为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即日起至4月5日,这项规章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便提高立法质量。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工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此次拟定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女职工享受的劳动保护等分别详细的予以了明确。办法拟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正常分娩休产假158天
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劳动保护,即: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他产假。
特殊情况最长可休六个月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每年安排一次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
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给予适当安排,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做好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生理卫生保健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列入预算。
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征,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应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如实告知女职工检查结果;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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