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为多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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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向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沧州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为多少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沧州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产假

1.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 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 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

6.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

1.正常生产的1000元

2.难产的1500元

3.剖腹产23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

1. 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00元;

2.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3.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4.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5.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 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100元;

6. 实施绝育手术的200元;

7. 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

最高报销额度

1.自然分娩的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助产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3.剖宫产的3000元

4.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3500元

延伸阅读:

一、沧州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女职工妊娠6个月内应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妊娠6个月内应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妊娠诊断证明、《围产保健手册》、身份证(男职工配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等材料,由用人单位填报《沧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并持以上资料及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女职工终止妊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除外)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就医前10天由用人单位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女职工生育或者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沧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到参保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就医。未在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办理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服务机构现金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服务机构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或派驻异地工作等期间需在外地生育分娩的,应在入院前(急产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用人单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外地生育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沧州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从单位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新增人员或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从缴费到账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不含补缴)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其职工暂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时间在3个月内的,按规定补缴保费和滞纳金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规定补缴保费和滞纳金后,从补缴的次月起恢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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