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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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呢?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医保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已享受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医疗费用;

(10)、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其他费用。

延伸阅读:

一、南通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当月受理,次月结付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

电话:0513-59000126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横河南路528号

电话:0513-86029456

二、南通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参加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保险的育龄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医疗、生育费用按限额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南通市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应的项目标准结算。

以下情况生育保险不支付费用: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应当由医保支付的费用;

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已享受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医疗费用;

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南通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识别,仔细核对、留存生育及计划生育有关材料,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录入生育保险信息系统。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划卡结算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的,须提供生殖服务证或准生证。

2.流(引)产或终止妊娠手术治疗的,须提供结婚证。因生育发生的流(引)产就医时还须提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规定的生殖服务证或准生证。

3.施行计划生育有关手术或治疗的,须提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工作或居住在异地的参保职工,应在当地选择1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报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按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失业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和生育保险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证明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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