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宜昌市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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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综合-湖北宜昌市人社局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29号),进一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后,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参保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产假天数规定如下:

1、顺产,产假为90日;难产(剖宫产),产假为10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上述产假外,增加产假30日。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2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二、医疗费定额标准

1、剖宫产:3300元,顺产:2300元,难产:2500元;

2、7个月以上引产:1300元;

3、女职工正常生育(剖宫产、难产、顺产)的产前检查费一次性包干200元;

4、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小产:1000元;

5、3个月以上至4个月以下流产:400元;

6、3个月以下流产:3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80元;

8、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50元;

9、采取宫内节育器或绝育手术避孕失败而引起的终止妊娠费用一次性包干300元(含取环费用);

10、实施绝育手术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000元。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上述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的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四、就医管理

女职工就医时应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及社会保障卡等到生育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在非生育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

生育前未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的,不享受产前检查费。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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