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是什么?
1)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的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可享受待遇。
2)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如其配偶家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且生活困难的,在生育时,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费。
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报销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及医疗费待遇。
1)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产假期间由医保局按本人生育或流产当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2)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医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
3) 正常产900元
4) 难产1200元
5) 剖宫产2500元
6)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3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1) 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清单及病历复印件、收据原件;
2) 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材料;
4) 结婚证复印件;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是如何修产假?
1)女职工生育顺产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90天(共计6个月)。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
相关阅读: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