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优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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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相关生育费用一般可在医院直接划卡结算。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注:并发症、合并症的范围: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大出血、产褥期感染、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2)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划卡结算后,一般第三个月会发放到生育时所在单位账户。

(3)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划卡结算后,一般第三个月会发放到女职工本人社保卡的银行账户。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调整为1563元。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

2、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含中断缴费后,再接续生育保险)实施妊娠期检查、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以及治疗因生育引起疾病、葡萄胎、异位妊娠时,须正常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

报销材料

1、《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3、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门诊病历复印件(原件备查)、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和出院小结原件;

5、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6、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证明复印件、出生婴儿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7、失业女职工需提供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当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最晚至次年的6月,打入个人社保卡的银行帐户上

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交:《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有效票据和费用清单、《就业登记证》、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女职工单位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受理、初审:

(一)检查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

(二)检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齐;

(四)录入社保信息系统并打印。

三、复核:

(一)对初审的资料进行复核;

(二)符合报销规定的,在报销单上签字;

(三)负责对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审核:

医疗费用5000元---10000元以内的(崇安、锡山、惠山5000---30000元),办事处医保负责人审核。

医疗费用10000元(崇安、锡山、惠山30000元)以上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复审。

五、支付: 凭《无锡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表》报销金额计入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或支付现金。

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产假期满2个月以后打入单位账户;未连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待连续缴满10个月后,再过2个月后打入单位帐户。

一次性营养费: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生育后2个月支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账户中;未连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待连续缴满10个月后,再过2个月后打入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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